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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内容:池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问:什么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政府主导,财政资助和居民缴费相结合,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从2007年起,我市建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解决了城镇居民长期缺乏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安排问题,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医疗保障体系,改善和发展了民生,促进了社会和谐。
问: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实行医疗费用分担的原则;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
问: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如何规定?
答:凡具有市区(含贵池区)城镇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在,中、小学在校学生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属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
问: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如何规定?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政府资助和居民缴费相结合,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各级财政给予补助标准: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元。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分两档: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以及中、小学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18周岁及以上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考虑到低保对象和重症残疾人的缴费能力,政府对该部分人群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其中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以及全日制在校学生每人每年补助10元,18周岁及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补助100元。在校大学生个人缴费按每人每年35元的标准执行。
问:市区城镇居民何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答:非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的期限为每年的6月15日至7月31日,全日制在校学生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的期限为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保时间为每年10月15日之前。
问:市区城镇居民如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全日制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登记,并代收代缴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保险费;其他城镇居民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或街道办事处(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保险费。在办理参保登记时,须提供户口本、学生证等有效证件,低保对象、重症残疾人员另须提供低保证、残疾证。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在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或学校领取《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基本医疗保险IC卡。
问:市区参保人员如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答: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以及门诊规定特殊病种、慢性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一定比例给予支付,其他门诊费用由个人负担。在一个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及全日制在校学生为100000元,其他城镇居民为60000元。
(一)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应自付一定数额起付标准费用。参保人员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采取不同比例、分段累加的方式进行报销。具体支付标准为: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0%、65%和70%;5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5%、70%和75%;300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0%、75%和80%。
(二)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化)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和慢性肾功能衰竭维持透析治疗,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300元起付标准费用,超出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
(三)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及全日制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治疗终结后,其门诊、急诊医疗费用,超出50元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8000元。
(四)女性参保居民生育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6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补偿100元。
同时,对因病住院且个人负担较重的居民给予二次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视基金结余情况确定。建立城镇居民大病医疗补助制度,凡在一个参保年度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达10000元以上部分给予40%的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不超过20000元。
问:市区城镇居民慢性病患者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参保居民患有下列慢性病的,其待遇享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3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50%,其中患甲类病种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800元;乙类病种的为1200元;丙类病种的为800元。患两种以上慢性病的,在报销限额较高的病种限额基础上增加400元。具体慢性病病种如下:(甲类)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慢性心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运动神经元疾病;糖尿病伴并发症;高血压病Ⅲ期;冠心病行支架植入术后两年内。(乙类)病毒性肝炎(中度以上);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炎;饮食不能控制的糖尿病。(丙类)冠心病;慢性精神疾病维持治疗期。
慢性病评审参照池州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评审办法执行。
问:市区城镇居民普通门诊可享受什么待遇?
答:市区参保居民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每次发生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40%,单次就医费用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元。一个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年满60岁以上居民另增加60元。该待遇从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问: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如何享受待遇?
答: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方式。筹集资金总额中按每生每年30元的标准拨付高校包干使用。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就医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按照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参保大学生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由省级调剂金按80%比例补助。患疑难或重大疾病的参保大学生,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付部分,由省级调剂金再按70%比例补助。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参保大学生,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住院及门诊特大病,以及患疑难或重大疾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省级调剂金按85%比例补助。
问: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如何补助?
答:每5年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持证下肢残疾人装配的普通大腿假肢每具定补2000元,小腿假肢每具定补1000元,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定补2400元,平均每年分别补助400元、200元、480元。
问: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范围如何规定?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三个目录执行,对目录外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问:市区城镇居民就医有何规定?
答:参保人员患病,必须携带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发放的《池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IC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住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病情预收参保人员一定数额的预付金,参保人员出院结算时多退少补,结算属于个人需负担部分费用。
问:门诊规定病种如何确认?
答: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维持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患者,由本人申请,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等原始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由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报送市医保经办机构进行评审。
问:如何办理转院手续?
答:参保人员因受诊疗条件所限确需转市外医院治疗的,须经市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转院仅限于本省及省外三级甲等以上(含三甲)或二级以上专科且为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转院治疗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10%后,按三级医院支付标准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
问:异地急诊抢救住院怎么办?
答:参保人员探亲、旅游(不含赴港、澳、台及出国)等在外地期间突发急病,确需住院治疗的,须在入院后3日内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登记手续或由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出院后一个月内凭病历、有效费用单据、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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