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具有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的知情权,如果用人单位有意隐瞒,将承担法律责任。其实在求职中,求职者也需要"知情权"——用人单位对应聘者给予明确的说法。
"如果发几十份简历,可能得到二三份回音就不错了。"今年毕业的交大学生小静说,"没有被录用,而招聘单位却不做任何说明,这让我们摸不着头脑,不知道自己落选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据了解,简历发出后就石沉大海,这是众多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遇到的普遍现象。
小静陈曾经到一家公司应聘,接待者详细了解了小陈的工作经历,最后说:"我们研究后,明天上午就能通知你。"但两个月过去了,小静仍然没有等到那个"明天就到的通知"。至于网上发出的求职资料十有九会打水漂,虽然从技术上将完全可以由自动恢复系统来代劳,可是没有几家会完成这举手之劳。
对于应聘者的这些抱怨,有些用人单位却说:不通知就是最明确的"通知"。现在通行的做法是只通知符合公司招聘条件的人员,对于落选的求职者则不再理睬。他们强调的是,每次招聘都要收到数百份或近千份简历,根本不可能每信必复。一家公司人事部负责人的回答更是干脆:我们不通知就是表明求职者不符合公司的招聘条件,不通知本身就是一种通知。
笔者就此问题采访了一些专家,他们一致认为,目前的法律法规有有关规定都没有明确规定招聘单位对应聘者必须各给回音。没有给求职者回复的做法在法律意义上并不违法。 有求职者常抱怨,招聘单位"不说明"或"不明说"的做法让求职者不知道求职失利的真正原因,无法总结经验,获取成功。专家则认为,这是求职者基于个人角度的一种看法,实际上企业没有义务对个人进行求职技巧的辅导,招聘单位只要能正确地将单位的意思不误解地传达给求职者就可以了。这种表达方式的实现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明示,有的是暗示,有的是默示。
据笔者了解,能回复求职信的单位并不多,具体数字无法统计,但其数量绝对不超过10%。不过,专家同时也指出,不给求职者回复的人力资源管理其实是不正规的,是管理者意识不到位的表现。一些公司对求职信做回复的做法是善待人才、尊重求职者的表现,这会对人力资源进行未来开发提供资源,应当提倡。企业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展示其企业形象和亲和力,一个成熟的人力资源经理或一个成熟的企业都是会采取这样的做法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