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沿海城市,成为台胞投资就业的首选。在台胞来往大陆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式各样的实际问题,其中包括如何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台胞证")、就业手续、延期居留又要如何处理等等。这些问题对于作为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企业及台胞个人都具有现实意义。
案例:蒙小姐五年前从台湾来到上海求学,毕业后在上海的一家IT公司谋职,两个月后因为工作能力的问题被公司辞退,蒙小姐以公司未给其办理"就业证"为由,与公司发生了劳动关系纠纷。而实际原因是蒙小姐的"台胞证"在三个月前已到期,蒙小姐因为自己的原因没有即使及时申请延期,造成本人的就业证一直没有办理。
相关政策法规:目前我国适用于台胞大陆投资、就业、居留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四部,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根据《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台胞可以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但应当先向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根据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申请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胞投资企业中的台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一定期限多次入出境手续和相应期限的暂住手续。
于1992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管理办法》则集中规定了台湾同胞因在大陆投资、贸易等经济活动或者因其他事务来往大陆应当如何提出申请、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应当遵守哪些规定等内容,并对台胞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根据该《管理办法》,台胞证是台胞在大陆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效证件。台胞证的有效期为五年,从证件签发之日起计算,实行逐次签注,包括一次入出境有效和多次入出境有效,一次入出境有效的签注一般为3个月,多次入出境签注的有效期为1—5年。台胞来大陆后,应及时办理暂住登记手续或暂住证(居留三个月以上者),否则会被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台胞除定居外,应当在所持证件签注的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确有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须提交相应证明,向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一般可申请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三个月。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一日一百元的罚款。
"台胞证"丢失的,首先应当在丢失地的派出所办理书面的"报失证明"或者前往当地公安分局的外事科办理"遗失证明",然后将上述证明材料提供至当地市公安局入出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台胞证",等其回台湾后再重新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或委托的机构如设在香港的中国旅行社申请办理正式的"台胞证"。
除了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聘请的台湾专家、台湾在内地设立的商务办事机构的法人代表、在内地开办的外资企业中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者以外,台胞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证制度。《管理规定》对于台胞在大陆就业进行了严格规范。包括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湾人员必须符合的条件、在内地就业的台湾人员须具备的条件等。用人单位聘雇台湾人员必须向劳动部门申报,由就业人员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在内地开办的外资企业中合同确认的由台湾人员担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免除就业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由劳动部门发给《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台胞持《就业证》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
《就业证》是台胞在内地就业并受法律保护的有效证明。台胞的就业单位与就业证注明的用人单位必须一致,就业证只在批准的就业单位有效。劳动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制度,用人单位应在期满一个月内主动到劳动部门办理年检手续。逾期未办,就业证自动失效。未经许可擅自就业的台湾人员,责令其中止就业,并按本人月平均工资的5-10倍罚款,对其用人单位责令其中止聘雇,并按被聘雇者月平均工资的10-15倍罚款。(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