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劳动合同本来是用来规范用工双方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但如果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合同,却会起到相反作用。请关注:
分析:《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生效后,在有效期内,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的,需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因此,公司发生重组,原劳动合同依然有效。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在变更合同内容时,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如经协商达不成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可以依法按规定获得经济补偿金。在这里要告诉大家,签定合同时,一定要仔细看清合同相关条款规定,否则,发生劳动合同纠纷时就很被动。
分析:从这份合同看,在许多方面都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属无效合同:
1.劳动合同中,试用期一年的规定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从签订的合同期限看,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2.企业提出的巨额违约金不知有何依据?如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应负赔偿责任,但应按国家规定处理。
3.员工加班,企业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4.劳动合同文本应当双方持有。
《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节选)第十二条(无效的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九条(违约赔偿额的确定原则):违约赔偿额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