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避止是指员工在单位工作期间不得到竞争企业兼职或任职,不得自行组建公司与单位竞争,在离开原单位一定期限内,未经原单位同意,不得从事同原单位业务有竞争性的业务……竞业避止,这种在西方国家用人制度方面广泛应用的一种形式,实际上可以有效地保护人员流出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等。人才流动中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较为突出,为了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有必要借鉴并用好竞业避止这种秘密武器。
在美国,1996年秋,美国国会通过并由克林顿总统签署了《经济间谍法》,该法案规定,窃取企业的商业秘密属于违法行为,要罚款、判刑或两者并处。如果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危害,美国检察机构可授权联邦局进行调查并起诉。同时,雇主往往通过与雇员签订不披露协议或不竞争协议来保护商业秘密,当雇员违反他承担的义务泄露商业秘密时,雇主可以根据违约行为对雇员起诉,要求法律救济,不竞争协议由于可以直接禁止雇员以任何形式受雇于雇主的竞争企业,它对雇主的保护较不披露协议更充分,但由于雇佣关系解除后,再以合同规定禁止前雇员的任何竞争行为会构成对雇员自由的限制,所以不竞争协议的法律效力具有不确定性。
世界大多数知名公司都制定了严格的关于职业道德和商业行为的规章制度。为了规范人才的流动和有效的管理,防止发生商业秘密的泄露和纠纷,一些跨国公司都有严格的管理约束措施。1、在招聘面试时,要求应聘人员保证在其新的岗位上,不得利用其先前雇主的商业秘密;2、雇员在受聘后,与雇主签订保密协议,对于从事企业技术部门研制开发工作的人员尤其重视,在保密协议中还规定,雇员在解聘一段时间内不得受聘到企业竞争对手的公司工作;3、要求雇员在提出辞职时,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通用电气公司规定,辞职人员需签订保证书,表明自已未带走任何属于公司的秘密材料,威尔豪赛尔公司也要求辞职的雇员做出保证,声明自已在工作期间所接触的一切商业秘密均属公司财产,而不属于自已。在国外,这种做法已在劳动合同或知识产权及保密合同中广泛应用,并被国外法律所认可。
我国应加速制定专门的有关竞业避止的法律法规,以规范人才的流动,减少单位商业秘密的流失。
为了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实行一定的竞业避止是必要的,但根据我国宪法、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劳动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所以我们对于保护商业秘密的竞业避止,必须置于合理的限制条件之下,使竞业避止不与职工的平等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相冲突。只有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签署的竞业避止,才不会违背自由择业的劳动用工原则。因而单位在与员工签订竞业避止协议时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竞业避止的对象。竞业避止的对象只能是本单位中接触商业秘密的职工,特别是那些技术含量高的企业中的主管人员和科技人员。
——不竞争津贴的发放。员工离职后的避止是在原单位向其支付了"不竞争津贴"的前提下实现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在一定时间内不竞争,就必须保证该员工在此期间的生活费用,因为有些员工可能因此而面临失业。该项津贴应该根据员工所处岗位的重要性发放。一般来说,这些岗位包括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 经营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以及市场计划和销售人员、财会人员、文档管理人员等。
——竞业避止的范围。竞业避止的范围应与职工在本单位任职时接触的商业秘密范围相对应,在特定的地区内,一定的时间内离职者不得开展与原单位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单位。
——竞业避止的期限。现代科技的发展很快,一个员工离开原单位后过一段时间,所掌握的知识即使在别的单位应用,对原单位也不会造成威胁,因此,对不竞争的期限应合理测算,有些单位的劳动合同,在未规定单位对离职员工承担任何义务的前提下,规定员工在离职后5年内不得到竞争对手处工作,这明显违背了"公平、自愿"的原则,如因此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仲裁组织、司法机关可能会认定此规定为无效条款。
——签订协议的时间。可以在员工进入单位时达成初步意向,也可在员工调入需要保密的岗位前达成意向,而具体需要回避的行业、地域,协议规定的避止时间、避止补偿金等,则应在员工离开单位时确认,为避免员工擅自离职,在意向书中应初步规定员工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避止义务。同时协议中还应规定违约金,将义务与经济利益挂钩,以便于操作。(完)